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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阳光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

郴州职业技术学院

教育阳光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

第一条  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应坚持学生至上、热情服务的原则。

第二条  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,强化服务观念,加强业务学习,熟练掌握有关服务内容和流程。

第三条  当学生到教育阳关服务中心寻求有关服务事项时,工作人员应一次受理或告知具体的办理程序、所需材料、联系人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的相关信息。

第四条  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事项时,对学生递交的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查,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,并指导办事学生更正。可以当场更正的,应当允许办事学生当场更正;不能当场更正的,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。

第五条  工作人员在接待学生的咨询时,应当热情、主动、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。能当场答复的,当场答复,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,一推了之;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准确告知找那个处室、那位领导具体咨询办理。

第六条  工作人员要将本窗口提供服务的有关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、收费依据、服务流程等放置于窗口上,方便学生查阅。

第七条  工作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,介绍全面,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,让学生少跑路、少找人、少花时间,进一步提高阳光服务工作效率。

第八条  由于工作人员“一次性”只是不全面、不彻底,让学生多跑路、多耗时,引起投诉,并经查实的,出现一次,给予口头警告;出现两次,实行诫勉谈话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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